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龍 選任辯護人 簡汝誼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志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3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2年5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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