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上訴人
即承當訴訟人 劉俊廷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 劉邱明娣 訴訟代理人 劉俊煌
劉俊卿 被上訴人 劉永貴
劉永盛 劉永有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上訴人 劉永禮 訴訟代理人 劉謝煥蘭 被上訴人 劉永吉
劉永歆 訴訟代理人 劉錦煌 被上訴人 劉錦漢
劉永忠 訴訟代理人 劉王鳳梅 被上訴人 劉永祥
劉潔寧 劉韻琳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永熙 被上訴人 劉立夫
劉永鄰 劉永光 劉永榮 劉永能 劉永義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下稱美濃地政)108年9月10日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編號2、3間分割界線鄰編號B處有曲折,致影響分配編號3之人權益,認有囑美濃地政修正該分割線另制複丈成果圖,並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另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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