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債權人 陳色美 上列債權人陳色美聲請對債務人 林彩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應補正所提出之30萬元借款契約書,貸與人為 劉巧惠 ,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釋明有權請求,及所提出之借據金額不足新台幣200萬元,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證明對債務人林彩鳳有200萬元債權存在。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