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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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9號原告臺灣金明室內裝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宗永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被告互動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源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市○○○街○號10樓之1,有
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兩造間所簽訂工程設計暨施工承攬合約書並未約定合意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