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裝卸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毅特殊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毅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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