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53號上訴人 方瑞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