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調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明山
被   告  虞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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