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6號原告 蔡岺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