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債務人 許博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3,559元

許博翔

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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