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蔡明桐 即 許文玲 之繼承人代理人 許文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佑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2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711000003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911000004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11000005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211000006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411000007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611000008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811000009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11918010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1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12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211000013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411000014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611000015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811000016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411000017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611000018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6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