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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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68號聲請人 賴姵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賴黃粉 (下稱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等情。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2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屬第一順序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本院113年4月12日調查程序自承已於112年8月15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而得為繼承,然其卻遲至113年1月30日始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已逾3個月法定拋棄繼承期間,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