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吳秀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佑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滿臺中市龍井區農會112年10月7日20,475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