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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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戴美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佑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2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3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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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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