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0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債 權 人 蔡立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欣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參」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