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0號
聲請人國聯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碧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台銀中崙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肆萬伍仟肆佰柒拾陸│AE五一七九三一││││份有限公司 陳鼎中 │││元│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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