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三久商行 蔡碧霞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元│AB二三八八三九│││││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