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26號上訴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上訴人 簡嵩興 被上訴人 劉添旗
劉麗珠 劉玉蘭 劉貴英 劉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