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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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添旗 、 劉玉蘭 、 劉麗珠 、 劉貴英 、劉玉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7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2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