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福岷
陳 郭碧桃
陳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陳郭碧桃 應將坐落00
0000000OOO○OOOOO○OOO○OOOOO○OOOOO地號
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登記予相對人陳福岷、陳郭碧桃、陳福卿公同共有等語。惟
依原告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