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王裕程
被   告  吳瑞榮
       吳鍾紅
       吳宗縉
       吳泉鋍
       吳柳葉
       吳瑞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被   告  吳月貴
       陳吳麗玉
       吳麗敏
       吳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6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
吳鍾貴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吳鍾紅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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