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王裕程
被 告 吳瑞榮
吳鍾紅 貴
吳宗縉
吳泉鋍
吳柳葉
吳瑞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被 告 吳月貴
陳吳麗玉
吳麗敏
吳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6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
「 吳鍾貴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吳鍾紅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