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洪三峰
相 對 人  林採霞
      林**
      許**
      林**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採霞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林採霞等人應就雲林
縣○○鄉○○段○○○○號建物及同段709、710地號土地,
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
107年11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等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應
予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惟依原告調
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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