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戊○○甲○○丙○○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
9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