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河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73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並為緩刑附負擔之諭知【即受刑人應依本案判決附表(即本裁定附表)所示方式向 喻宗梅劉凱慈邱貴青 支付損害賠償】,而於109年3月17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自110年4月10日起,即未支付賠償金給被害人劉凱慈,經被害人劉凱慈具狀陳報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足見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經本院以本案判決判處前述罪刑及諭知緩刑暨緩刑之附負擔確定,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執行中,有本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雖被害人劉凱慈於110年11月具狀向臺北地檢稱受刑人於110年4月10日逾期未自動履行,尚欠42169元,而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惟查,臺北地檢或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自從被害人劉凱慈上開110年11月之陳報後,到111年2月11日彰化地檢署執行書記官以被害人劉凱慈該陳報及電話多次聯繫不上另2名被害人(喻宗梅、邱貴青)為由,簽請檢察官核示轉請彰化地檢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前,甚至到彰化地檢111年2月25日向本院聲請本案撤銷緩刑之前,長達3個月之期間(110年11月至111年2月25日之前),完全未曾通知受刑人說明情況或到場陳述意見及提出後續是否清償之相關證據,則受刑人是否確有被害人劉凱慈、聲請人所指未支付賠償金之情、是否無「正當理由」致遲未支付、是否違反緩刑附負擔之情節「已達重大」等節,乃均非無疑,本院依彰化地檢、臺北地檢提供之本案執行卷證資料(彰化地檢111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案件、臺北地檢109年度執護字第281號案件),尚無從逕予判斷認定。又被告自受本案判決後,並無再犯其他犯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且依被害人劉凱慈110年11月陳報所述,可知受刑人並非毫無支付之情,依現有資料所示,其至少自109年3月(含)起迄110年3月(含),長達1年之期間,均有按額支付本案判決附表所示之賠償金給被害人劉凱慈,核算已超過應支付給被害人劉凱慈總額的一半,而前述另2名被害人復未曾反應受刑人有未支付之情,足見受刑人並非對本案判決諭知之緩刑附負擔完全漠視,而毫無悔改之心,尚難逕認原緩刑之宣告對其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據上,聲請人完全未給受刑人辨明、陳述意見、提出證據之機會,受刑人是否確有聲請人所指之情,尚非無疑,難僅憑被害人劉凱慈單方之陳述而遽認受刑人有聲請意旨所指違反本案判決緩刑附負擔之情及情節重大,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當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表:
一、陳文河願給付喻宗梅新臺幣(下同)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肆仟陸佰陸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中華郵政公司平鎮山仔頂郵局戶名喻宗梅,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陳文河願給付劉凱慈捌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參仟參佰捌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台新銀行敦南分行戶名劉凱慈,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陳文河願給付邱貴青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其付款方式如下:自10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壹仟玖佰陸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將款項匯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邱貴青,帳戶號碼為0000000000000號內,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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