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明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煥三 間給付遲延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040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上訴人還沒有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新臺幣4,305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