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917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張祐輯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 詹玉英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同年10月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異議人遲至107年11月2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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