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