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吉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案由欄內關於「(107年度速偵字第388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1699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案由欄內顯有前揭誤寫情事,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