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國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漏載情形,惟本案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後,本院業當庭諭知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復經指定辯護人到庭為被告辯護,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上開部分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附表】┌──┬─────┬───────┬───────────────┐│編號│欄位│原記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當事人欄│未記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