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760號抗告人 王權棋 即東峯企業社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已另行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