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興明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1號、99年度偵字第4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4月30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花蓮縣○○鄉○○路○段○○號,查獲被告鄧興明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99年5月26日慈大藥字第99052615號鑑定書可佐,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故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而耗盡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驗前毛重(公克)│檢驗使用之數量(公│驗後毛重(公克)││││克)││├──┼────────┼─────────┼────────┤│一│2.6982│0.0057│2.6925│├──┼────────┼─────────┼────────┤│二│0.3225│0.0015│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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