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9
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戴韻玲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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