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賄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賄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賄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