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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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基交簡字第4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