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
5月2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4年度催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傑工業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股份│94年5月5日│165,290元│0000000││││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