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即受刑人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經具保人即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該署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檢察官派警至其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分別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10月28日甲○家強97執2874字第28673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
8日雄檢 惟山 97執助2007字第67613號函暨所附之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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