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修改章程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92號原告 張聖威 被告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修改章程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之主張,其受確認判決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