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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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10號聲請人 陳謝惠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郵務送達費等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瓐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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