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15號聲請人 鄭邱燕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之附表關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