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8號抗告人益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博強 相對人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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