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1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17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佳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良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佳良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下午6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之友人家內(地址不詳),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月28日晚間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因其前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與大智街之交岔路口違規逆向停車而為警注意,嗣其於上開時間駕駛上開車輛上路後,為警在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與康樂街之交岔路口攔查,經警以目視之方式觀察該車,發現該車副駕駛座位腳踏板有吸食器1支及安非他命若干(所涉持有及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案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濃度5912n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濃度32974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良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OOOOO)、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警卷第9-11頁、第1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公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同日生效,其中就安非他命代謝物規定為:㈠安非他命:500ng/mL。㈡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待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確認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5912ng/mL、32974ng/mL,此有前揭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1份附卷可參,被告尿液檢驗結果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知悉施用毒品後不能駕車及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危險性,竟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於施用毒品致尿液所含毒品及代謝物逾法定容許標準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潛在之高度危險,所為實無足取,亦顯見其無視法紀,更缺乏對其他用路人人身安全之尊重觀念,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經鑑驗結果尿液中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各為5912ng/mL、32974ng/mL,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黃銘瑩、郭鈞睿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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