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勇奮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4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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