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告 陳易辰
被告 黃呈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易辰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呈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呈恩被訴詐欺取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