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告 陳易辰

被告 黃呈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易辰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呈恩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呈恩被訴詐欺取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76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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