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張育嘉 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田 (即 林敏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陳報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