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黃安泰 即 黃建誠
王靜諭 即 王麗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2,03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