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29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期)。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