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99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丙○○
被 告
代理人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8年6月19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仟壹
佰貳拾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