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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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31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