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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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瑤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瑤玫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瑤玫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本票原本到院。
㈣說明本票提示日期為何?利息自何時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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