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3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668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01元,共計新臺幣2928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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