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6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001│江 張瑛瑛 │九信總社│100,000元│93年6月15日│ET0000000││├──┼─────────┼────────┼─────────┼───────────┼────────┼────────────┤│002│江張瑛瑛│九信總社│100,000元│93年7月15日│ET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梅珍